本人薪资收入高于李女士,经济条件更优越,能够给孩子更好物质生活;
男方父母身体健康,愿意长期协助照顾孙女;
主张李女士工作忙碌,缺乏充足时间陪伴孩子,不适宜直接抚养。
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;
婚生女由李女士直接抚养,张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;
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1.分居至今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的照片、视频、日常消费记录;
2.早教缴费凭证、接送记录、与老师沟通聊天记录、儿童体检就医单据;
3.张先生长期疏于陪伴孩子的聊天记录,证实男方日常参与育儿少;
4.李女士稳定工作证明、固定住房证明,证实具备持续抚养能力;
5.李女士父母愿意协助照料孩子的书面说明。
1.抚养权判定并非简单以收入高低作为唯一标准,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、持续的情感陪伴优先级更高;
2.孩子年仅 4 岁,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,已经形成稳定的生活依赖,贸然改变抚养环境容易造成心理不适;
3.男方父母协助抚养仅为辅助条件,不能替代父母本人的陪伴与教育;
4.李女士拥有固定居所与稳定工作,完全具备独立抚养子女的经济基础。
1.准予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;
2.婚生女由原告李女士直接抚养;
3.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,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;同时明确约定张先生每月探视时间、方式;
4.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双方协商方案依法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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